长春市地震局职能
(一)拟定长春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监督检查防震减灾有关工作。
(二)组织制定全市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承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关办事机构的职责。
(四)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全市地震灾害预测预防;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五)负责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负责城镇、经济开发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项目登记;并承担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六)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负责审定市级以下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七)组织管理地震科学技术与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地震科技与交流。
(八)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指导县(市)、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十)承担长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