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局政行风建设,推进纠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施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根据《长春市纠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地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与行风建设一并抓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奖惩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地震局各处室全体职工。
三、考核内容
1、部门主要领导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能否高度重视亲自抓;班子成员是否坚持“一岗双责”;是否有行政领导分工负责纠风工作。
2、对省、市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地震局的工作要求,能否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3、能否做到业务工作与纠风工作一并抓,坚持与业务工作一起安排、一起检查、一起总结、一起汇报。
4、能否及时发现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并采取得力措施有效治理。
5、是否存在违反地震局《关于“一站式”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服务承诺等问题。
6、能否在工作中主动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根据广大缴存公积金职工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7、对上级工作意见和要求及《软环境和政行风热线》、《软环境、政行风在线》、《局网站》等群众投诉,能否认真回复,按时办结。
四、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
1、每年一次,年末结合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2、各部门先对照纠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后由主管领导做出综合评价。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4、考核结果达到良好以上的才有资格在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中评优。
五、责任追究
1、对纠风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政行风和软环境问题或案件,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或追究责任。
2、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政行风和软环境问题,一经查实,触犯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情节轻微的按中心《关于违反各项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组织处理的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