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局管理工作,使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按制度办事,认真履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软环境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组织处理分五种: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限期调离和辞退。
第四条 组织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最终处理必须经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等处理:
1、在办理业务时,不执行规定程序,越权、越级审批及违反规定审批的;
2、不履行执法程序,简单粗暴,造成工作失误,影响单位形象的;
3、对应办事项不及时办理,无故超办事时限的;
4、工作松散,拖沓,相互推诿,不负责任的;
5、业务不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和不胜任工作岗位的;
6、衣着不整,不使用规范用语的;
7、工作时间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工作的;
8、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和旷工的;
9、工作期间酗酒的;
10、接受办事单位及办事人吃请或者馈赠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当事人限期调离或予以辞退:
1、触犯软环境建设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2、以职谋私,吃、拿、卡、要、报,情节严重的;
3、弄虚作假,瞒报实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