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严格工作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地震局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检组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其他涉及党纪党风问题。对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举报;党内外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批评、建议。
第四条 信访举报、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法规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七)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八)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纪检组负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举报,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向中心党组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二)承办上级和中心党组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他事项。
(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第六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
(一)受理群众来信(网上举报)
l、认真受理群众来信(网上举报),细心审阅来信,明确信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清问题的性质,弄清写信人的目的及要求。
2、准确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举报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证据和线索。
3、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及时办理,做到不压、不拖、不错、不漏。
4、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或举报有关内容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及情况。
(二)受理群众来访
l、文明礼貌、热情主动地接待每位上访者,做到耐心听取上访人的陈述,认真记录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及上访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被反映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和主要问题。
2、对上访人反映的重要问题和需要立即处理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或请示领导直接调查处理。
3、对涉及几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请示领导后,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三)受理举报电话
1、认真接听、记录、复述、整理举报电话。
2、记录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对不愿意告知姓名的,应注明是匿名电话举报。
3、记录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违纪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相关的证据和线索。
4、记录举报人的意见及要求。
第七条 对信访件及时登记、摘录后由纪检组长签批或呈报党组书记签批,并按照领导批示办理。
第八条 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的被检举、控告人确有轻微违纪问题或不廉洁行为的,可由纪检组或党组与被检举人进行诫勉谈话,提醒谈话或令其做出检讨和说明,或通过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要求
1、对所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要进行认真的筛选,对举报问题性质严重、线索具体的,要及时查处。
2、对信访举报的问题无具体内容,线索不清楚,无可查依据的;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尚不构成严重违纪的;以及其他原因不便马上调查的问题,由领导签批后暂存。
第十条 反馈与归档
1、凡是属实名的信访举报件,经纪检组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结束后,负责向署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2、上级转办的信访举报件,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
3、信访举报件经初核立案的,调查处理材料及时整理存档;构不成立案的,调查材料由纪检组留存。要加强保密纪律,做好资料的保存,防止失密、泄密。
第十一条 对来信来访、网上举报、电话举报情况,按月、季、年定期统计,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做到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