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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述廉考廉的暂行规定
2016-12-01   来源:      返回首页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和《长春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述廉考廉的对象是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开展述廉考廉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党员干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落实“一岗双责”,积极构建“三位一体”反腐倡廉整体工作格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切实转变作风。构筑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第四条  述廉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履行“一岗双责”的工作情况。

(二)按照构建“三位一体”反腐倡廉整体工作格局重点任务分解,抓好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分管范围的廉政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四

大纪律,八项要求”,履行廉政承诺,以及对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五条  个人述廉。每年度结合述职写出述廉报告,全面报告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群众评廉。采取适当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

    第七条  巡视访廉。深入到领导干部所在处室、居住地区,通过召开座谈会,填写征求意见表,设置举报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  年度考廉。每年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日常考核,抓好考核工作,形成考核报告,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考廉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通报。对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一般性问题,视情节可对其进行内部通报。

(二)任职资格限制。对违反廉政自律规定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不得评选先进。

(三)一票否决。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构成党政纪处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民主测评率不满意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纪检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

(一)根据考廉中存在问题的性质及情节,凡构成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

(二)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离、停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上级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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