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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2011-11-11   来源:      返回首页

长春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市地震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之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该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意见。
    第二条  市地震局的行政决策涉及下列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审核评估后,再按程序审定实施:
    1、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审查决策的制定和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2、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事项。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项目实施的资金能否得到落实,项目实施中的补偿安置是否合理合法。
    3、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审查改革的方案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是否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改革的时机是否成熟。
    4、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决策事项。对震情监测、震情发布、抗震设防等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重点审查是否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如何等。
    第三条  重大决策的行政决策主体机构是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凡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由有关决策的提出处室、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报建处室,在上报方案时一并上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风险评估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决策主体决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步骤:
    1、决策评估申报。由重大决策中可能出现稳定风险的责任处室提出书面报告,请求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启动评估工作。
    2、基本情况初核。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决策,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所评估的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3、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掌握的重大决策资料,按照评估内容,对重大决策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通过稳定风险评估会议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并客观公正作出评估。
    4、编制评估报告。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数、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
    5、制定维稳预案。针对风险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应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酿成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的,不得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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