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保证行政决策行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特指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预案所涉及法定职能、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期限的前置性合法性审查。
局震防处承办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事务。局秘书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市防震减灾宏观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推进事项及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四)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事项和突发性疑难群体信访事件处理;
(五)决定防震减灾重点工程建设、重要活动安排和重大行政支出等相关事项;
(六)其它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需要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提交由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拟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由相关处室提交秘书处,局秘书处汇总后在会前10个工作日内,将决策建议方案和相关资料移送局震防处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含相关禁止性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有关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面的综合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六条 局震防处对重大行政决策预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审查;
(二)实地调研;
(三)定向考察;
(四)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第七条 局震防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预案的前置性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前置性审查意见。审查中认为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对局政策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政策法规处是否需要派人列席会议,并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作情况说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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