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地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地震局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市防震减灾宏观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推进事项及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四)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事项和突发性疑难群体信访事件处理;
(五)决定防震减灾重点工程建设、重要活动安排、重大行政支出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其它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需要由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决策听证、合法性审查与行政主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按法定职能、法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列入会议程序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局机关各处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秘书处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程;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审定后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程;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局长办公会议议程;
(四)制定贯彻落实上级重要部署的实施意见,由局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局长办公会议议程;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业务处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本局作出行政决策的建议,局秘书处应当在汇总审查后会商相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确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前期论证等工作。局秘书处汇总审核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做好拟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材料(资料)的收集、分发工作;局政策法规处承办重大行政决策法制服务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调查研究;2.专家论证;3.征求意见;4.公开听证;5.合法性审查;6.集体决策;7.结果公示。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处室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基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拟送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建议处室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对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地震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涵盖防震减灾不同专业领域的决策咨询专家库。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建议处室或承办处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适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举行听证: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决策建议处室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讨论决定前,局震防处应当对决策预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决策建议处室或承办处室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局秘书处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拟列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建议涉及相关材料移送局政策法规处履行合法性审查。
震防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秘书处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建议方案(含备选)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七)涉及决策事项的其它材料。
本条所列第一至七项材料,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可以单项或者多项。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到会;
(二)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到会作决策建议方案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分管局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分管局领导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及邀请专家发表意见;
(五)局长根据会议情况对重大决策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等决定。
第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时,局秘书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通报决策实施情况和相关信息。
局长办公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决定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局长签发;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十七条 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对局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质疑或者建议。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不力,致使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实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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