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地震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市地震局作出的对市地震局行政管理、地震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
(二)全市地震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三)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
(四)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
(五)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六)重大案件审理;
(七)重大执法督察决定;
(八)其他对防震减灾事业有重大影响,需要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市局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前期论证等工作。市局秘书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集体审议工作。市局震防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拟定方案,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凡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由承办处室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和说明,经分管局长审核并报局长批准后提请集体审议。
第七条 关于监测预报体系升级改造的重大问题和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审议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需要提交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性质和类别,由承办处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人大代表、律师等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对拟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承办处室整理后提交局领导作为决策参考。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承办处室通过书面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与其他政府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事项说明中如实反映。
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前,承办处室可以通过邀请相对人代表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于公众意见应认真记录,作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举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案件审理、重大技改项目、重大执法督察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召开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承办处室要通过民意调查、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对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长春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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