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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2011-09-02   来源:      返回首页

长春市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决策起草处室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经政府同意,具体程序依照市地震局有关重大民生决策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处室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众可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三条 决策起草处室除依照本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四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起草处室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
     (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处室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
     (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处室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
     (五)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起草处室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市地震局依照本条规定另行制定决策听证程序规定。
    第五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处室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六条 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局震防处审核,并经决策起草处室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七条  本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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