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为规范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资格,加强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直接从事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二. 经过防震减灾行政主管机关组织的资格性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不得超越执法权限,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行为无效。
四. 凡不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造成严重后果的,防震减灾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 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执法活动。
六. 执法证件的管理:
1.震防处作为长春市地震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局系统及辖区内县级科技局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并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2.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3.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不再承担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职责,其所持执法证件应自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之日起10日内交回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
4.遗失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向长春市地震局专震防处报告,经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5.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虚假、舞弊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4)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7)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取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8)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9)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10)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不宜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
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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